祖孙间的扶养义务
祖孙之间,包括家祖孙和外祖孙在内,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他们的父母抚养,父母由他们的子女赡养,祖孙之间并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们之间会产生扶养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孙祖间的赡养义务关系。 在理解上述条件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产生不以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制。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为同一顺序赡养义务承担人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没有先后顺序的。有负担能力的都应承担赡养责任。 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均有负担能力,可采取协商的办法由一方承担或几方共同承担。协议不成,法院可根据维护老人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无对价条件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关系的产生,并不以是否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过抚养义务为条件。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均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时,应受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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