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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责任承担

时间:2012-02-23 17:53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唐女士称: 离婚后8岁的孩子跟我,今年孩子与同学打架,打伤了同学的眼睛,对方要求赔偿,我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要求前夫支付一定的费用,可前夫说孩子跟了我,是我没有管好孩子,他不是孩子的监护人
案情简介:唐女士称: 离婚后8岁的孩子跟我,今年孩子与同学打架,打伤了同学的眼睛,对方要求赔偿,我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要求前夫支付一定的费用,可前夫说孩子跟了我,是我没有管好孩子

  案情简介:唐女士称: 离婚后8岁的孩子跟我,今年孩子与同学打架,打伤了同学的眼睛,对方要求赔偿,我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要求前夫支付一定的费用,可前夫说孩子跟了我,是我没有管好孩子,他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不同意赔偿。请问根据法律我能不能要前夫支付赔偿费?

  律师陈平凡: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职责。”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离婚后,双方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本案中,孩子的父亲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认为自己无监护职责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离婚不影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但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适当放宽其监护职责的履行。在本案中,对于孩子造成的损害,首先应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女方承担,在女方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时,可要求未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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