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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间盗窃的认定(2)

时间:2012-02-23 17:56来源: 作者: 点击:
[内容摘要] 亲属间盗窃行为的处理有别于一般盗窃行为,在古今中外的刑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中国现行的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亲属之间盗窃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仅在司法解释中有过相关的规定。 四、家庭成员及近亲属
[内容摘要] 亲属间盗窃行为的处理有别于一般盗窃行为,在古今中外的刑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中国现行的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亲属之间盗窃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仅在司法解释中有过相关的规定。

  四、家庭成员及近亲属财产范围的认定

  在判断亲属财产界限时,除了家庭成员或亲属所有并持有的财产外,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他人持有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或者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持有他人(包括公有)的财产。对于这类财产是否也可认定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将其盗窃后,能否按家庭成员和亲属盗窃处理?笔者认为,亲属相盗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即行为人本身已触犯刑法但因为其亲属身份而从宽处理,然而基于《刑法》条文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因而宜从严把握其适用范围。随意扩大家庭成员及近亲属财产范围有违“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因此,我们认为只有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所有并同时占有的财产才能纳入亲属相盗的财产范围,窃取他人持有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或者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持有他人(包括公有)的财产都不能作为亲属相盗的情况,应当以一般盗窃处理。

  刑法规定盗窃罪作为一种财产犯罪,其目的在于保护稳定的财产关系和合法的财产利益,使财产权利的流通得以正常运转。从民法的角度看,一物上可设置的财产利益除了所有权外,还有其他物权,涉及动产的其他物权主要是担保物权,其中抵押权是不需要转移占有的,并不存在所有者与占有者分离的显现;而质权、留置权作为一种债的担保,则是物的所有人把物交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占有者由原所有人转移到债权人,也就是说,在这里存在所有与占有的分离。对于他物权人来讲,担保物权是其债权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因此,窃取财物的行为,不仅会侵犯到该物之所有人(家庭成员及近亲属)的利益,对于该物之上他物权人的债权利益的实现也受到侵害和威胁。另外,在现代社会,所有与使用的分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所有人基于各种原因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经营管理,自己获取所有权收益,财产使用人则通过管理他人财产,获取财产使用收益。在这一对利益关系中,所有权收益必须依靠财产使用收益才能实现,财产使用收益因此也就具有了值得法律对其加以保护的价值。[⑤]可见,在窃取他人持有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时,不仅侵犯了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所有权,他人因该财产而产生的收益亦同时受到侵害。这时的盗窃行为的危害后果已经超出了家庭范围,他人有权要求法律保护他因持有该物而产生的财产利益。

  对于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持有他人(包括公有)的财产则更加不可能列入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范围中。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及近亲属持有的他人财产,致使原物不能追回或遭受损失无法赔偿,受到最大损失的是财产所有人,而不是亲属。如丈夫将妻子放在家里的公款盗走,就不能按亲属盗窃处理,因此他侵犯的是国家财产。同时,由于盗窃亲属的财产,一般不以犯罪处理,即使处理,也比一般盗窃轻,如果对于盗窃亲属持有的他人财产,按盗窃亲属财产处理,也容易诱使亲属之间相互勾结,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以逃避法律责任。

  五、仅靠司法解释不足以解决亲属相盗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亲属相盗作出具体规定,但通过司法解释能否解决这一问题,尚值得商榷。有关司法解释对亲属相盗“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基本上符合社会对此类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认识。但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处罚,行为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必须依法予以定罪处罚。从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来看,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近亲属并没有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即使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却不以犯罪论处的处理原则,实质上是对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改。[⑥]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无权通过司法解释修改刑法,这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有关亲属相盗的处理原则以刑法修正案的刑事出现更为妥当。

  [①]范忠信《“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西刑法的暗合》,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三期。

  [②]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6-78页。

  [③]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210页。

  [④]王礼人:《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

  [⑤]齐文远、张克文:《对盗窃罪客体要件的再探讨》,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一期。

  [⑥]李翔:《盗窃亲属财物问题初探》,载《刑事法学》2003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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