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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可以解除抚养关系

时间:2012-02-23 18:00来源: 作者: 点击:
如果在离婚时继母不愿抚养继子女,则该子女仍由其生父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就作出了《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推荐阅
如果在离婚时继母不愿抚养继子女,则该子女仍由其生父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就作出了《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在离婚时继母不愿抚养继子女,则该子女仍由其生父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就作出了《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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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继续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

  因此,如果在离婚时继母不愿抚养继子女,则该子女仍由其生父抚养。

  继父母俗称后父、后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反过来称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而派生出来的一种亲属,其性质属于姻亲的范围。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一类是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这类即使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是同一家庭成员,彼此以亲子相称,也不发生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类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这一类之间因存在一方抚养另一方的事实,从而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双方互负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问题上,都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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