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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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