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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送孙子房产 儿子欲分房产被判驳回

时间:2012-02-24 16:33来源: 作者: 点击:

  胡先生夫妇曾资助父亲胡老伯购买了一套公房,当时父亲答应百年后房屋归胡先生夫妇所有,后来,胡老伯却立下,表示在其故世后该房屋归孙子所有。于是,胡先生夫妇将父亲告上法庭,诉请法院确认他们为该房产的共同产权人。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胡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5年3月,胡老伯买下了他和老伴一直住着的老公房,产权人登记为胡老伯。当时,为购此房,儿子胡先生和儿媳提供了部分资金给胡老伯。购房后,胡老伯曾承诺此房产权在其百年后归儿子儿媳所有,并将该房产证交给了儿子胡先生保管。后来该房仍一直由胡老伯夫妇居住。2007年,胡先生把他的户口迁入该房。可没多久,胡老伯将该房的房产证书挂失后补办新证,并立下遗嘱,表示在他故世后将他在室内的产权份额与孙子小强。胡先生夫妇认为,他和妻子出资购买了该公有住房的产权,父亲胡老伯曾立下字据,表示该房系胡先生夫妇出资,由父母居住,最终房屋产权及使用权属归他们夫妇所有,可在母亲去世后,父亲竟瞒着他们挂失了产权证后补办,现诉请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夫妇为该房产的共同产权人。

  胡老伯则不同意儿子儿媳的诉讼请求。他辩称,当时他以公积金及向儿子借款购买了该公房的产权,产权人为他自己。购买住房时确有将产权给儿子的想法,但鉴于儿子对待他的种种态度,现在不想将房产给儿子。

  法院认为,原告表示此房的购房款均由两原告支出,但即使是由两原告全额支付购房款,原告并非该公有住房同住人,无权主张产权。原告提供的协议仅系被告承诺将系争住房赠与两被告的意思表示,但由于产权未变更登记,在赠与标的之产权未转移前,原告也无权主张产权。现两原告主张通过其出资而取得房屋产权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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