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首先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结婚登记具体程序 根据民政部 2003年9月25日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章“结婚登记”的规定,具体程序是: 第二十一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第二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