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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闪婚闪离彩礼是否应返还?(2)

时间:2012-02-22 16:58来源: 作者: 点击:
夫妻闪婚闪离彩礼是否应返还? 【案情】 杨某(女)和刘某(男)经家人安排见面相识并谈婚,两天后二人闪电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同出外打工,生活在一起近三个月。一起生活期间,由于 其次。从立法本意来
夫妻闪婚闪离彩礼是否应返还? 【案情】 杨某(女)和刘某(男)经家人安排见面相识并谈婚,两天后二人闪电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同出外打工,生活在一起近三个月。一起生活期间,由于

  其次。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三是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四是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五是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这五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

  最后,从本案来看,杨某和刘某两人相识两日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并一同居住近三个月,时间较短,双方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在性生活上又存在困难,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纠纷诉讼离婚,不能认定为有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杨某和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彩礼仍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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