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分手费与不同事项的异同,包括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异同;分手费与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的区别。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
第三、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双方在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第四、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 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当然,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发生分手费给付纠纷的,法院如何作出裁判,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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