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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10天人不见 法院判女方退彩礼钱

时间:2012-02-22 16:58来源: 作者: 点击:
双方认识10天后闪婚,女方收了男方4 万多元 彩礼 钱。婚礼后10天,女方去 郑州 打工,下落不明,男方打官司要回了彩礼钱。昨日, 重庆 晚报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男方胜诉,要回3 万元。 推荐阅读: 案例解析返还
双方认识10天后闪婚,女方收了男方4 万多元彩礼钱。婚礼后10天,女方去郑州打工,下落不明,男方打官司要回了彩礼钱。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男方胜诉,要回3 万元。 张燕(化名

  双方认识10天后闪婚,女方收了男方4 万多元钱。婚礼后10天,女方去打工,下落不明,男方打官司要回了彩礼钱。昨日,晚报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男方胜诉,要回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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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婚前给付彩礼

 

  张燕(化名)和林勇(化名)都是云阳县人。2010年2 月23日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按当地风俗,林勇经媒人之手,给张燕1 万元。同月28日,林勇为张燕买首饰,花了6800元。10天后,两人举行婚礼。举办酒席当天,林勇家又给了女方5.5 万元。

  婚礼10天后,两人一起赴河南郑州打工。哪知到了郑州后,张燕就人间蒸发了,至今下落不明。两人至今也未办理手续。

  林勇回到老家起诉,要回彩礼。云阳县法院认为,首饰钱是赠送的,不予退还,判决张燕父母返还5.5 万元给林勇。张燕父母上诉,称举办结婚仪式当天,张燕家回送了林勇家2 万元。市二中院审理查明,婚礼当天,张燕家实际收到彩礼金额为3.5 万元,加之双方见面时的1 万元彩礼,共计收取彩礼为4.5 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两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彩礼可酌情返还。日前,市二中院判决张燕父母返还林勇3 万元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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