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婚姻法 > 结婚 > 结婚彩礼 >

关于彩礼返还的分析(2)

时间:2012-02-22 16:58来源: 作者: 点击:
导读:本文分析结婚彩礼的性质与返还,结婚彩礼离婚后能否要求返还呢?所谓彩礼,一般是指男方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关于彩礼返还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
  导读:本文分析结婚彩礼的性质与返还,结婚彩礼离婚后能否要求返还呢?所谓彩礼,一般是指男方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关于彩礼返还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只

  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愿意来看,《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

  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①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② 黄松有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1集。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