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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结婚彩礼的相关规定(2)

时间:2012-02-22 16:58来源: 作者: 点击: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未结婚引起的彩礼纠纷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未结婚引起的彩礼纠纷酌情返还

  问题: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传统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后产生的彩礼纠纷,要求返还的,如何处理?

  解答:彩礼返还的规定是基于我国农村习俗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考虑农村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情形的广泛性,《婚姻法》解释(一)作出了追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效力的规定。根据该精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引起的彩礼纠纷,如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参照该规定精神,酌情返还。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热议

  “婚后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属个人财产”、“谁付的首付,离婚后房子就归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省城市民对房屋产权分割的规定尤为关注。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两个人结婚,一般是男方购房或者付购买房子的首付款和彩礼,女方负责陪嫁汽车、一些电器、床上用品以及其他,持续了如此多年的这种模式似乎要被打破了。

  丈母娘:不要房子,多给些彩礼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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