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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行政执法主体:民政厅 办公地址:当地婚姻登记处 具体办理地点:当地婚姻登记处 办理对象:公众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登记管
4、军人结婚登记的程序。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如来不及到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5、军人结婚的特别规定。 (1)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规定,是维护国防利益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 (2)不提倡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 6、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后才可办理。军人一方或双方军人要求离婚,按一般离婚案件办理。 更多结婚登记相关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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