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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二胎条件是什么(2)

时间:2012-02-23 16:55来源: 作者: 点击:
生二胎的条件 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 夫妻 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十二)对女方户籍虽为
生二胎的条件 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 夫妻 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十二)对女方户籍虽为“农业”人口,但被招聘到城镇工矿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执行非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十三)户籍由外省、市、自治区迁入本市的妇女,持有迁出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且迁入时已怀孕者,换领本市《生育服务证》;未怀孕的,按本市生育政策执行。

  (十四)对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符合北京市《条例》的规定,所生子女拟随父在京入户的,可在本市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1、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2、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讨论通过后,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5、申请人在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退回现发放单位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申请人,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

  6、审批部门应对申请人离婚和结婚证明的编号进行登记或复印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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