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郭女士与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因此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杨先生和其他女性同居违反了“忠贞协议”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就应该按照协议上约定的赔偿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郭女士与杨先生在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忠贞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出现婚外情,都要向对方赔偿人民币10万元。婚后的第5年,郭女士发现丈夫在郊区又买了一套房子,常常以加班、出差为由与另一女子同居。郭女士向法院提出与丈夫离婚,并要求丈夫根据婚前签订的“忠贞协议”赔偿她10万元。 推荐阅读: 如何解除
郭女士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专家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方在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郭女士与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因此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杨先生和其他女性同居违反了“忠贞协议”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就应该按照协议上约定的赔偿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