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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规定(2)

时间:2012-02-23 15:57来源: 作者: 点击: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规定。 我国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条显然是指前者。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那些虽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视为重婚,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公然“纳妾”的行为。那种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不能视为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是指:(1)“包二奶”或“包二爷”等行为,即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与之保持长期性关系的行为。如以提供住房、汽车、生活费用等为条件,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2)其他姘居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相互扶助等婚姻宗旨,对方不能原谅的,自应准予离婚。

  (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形式是多样的,但都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夫妻双方均光明显过错,但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或因其他缘由导致痞情破裂,致使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在调解无效时,也应准予离婚。还需指出的是,有些离婚是有一定的客观原因的,如因一方患无法治愈的疾病使正常的夫妻生活成为不可能,从而导致夫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这些也可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应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未满2年,另一方不要求宣告失踪,只提出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应按离婚案件予以受理。对下落不明一方可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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