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而缺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离婚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关系,而且涉及人身关系,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一旦处理不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本文就离婚案件缺席判决
3、严格核实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官应对原告提供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作进一步核实,根据案件情况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综合分析,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再判决离与不离。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子女判由谁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则上应判由原告抚养子女。如果原告主张抚养费的,告知等被告有下落时再另行主张。如果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并确实不能调解结案,应将被告对离婚、及小孩抚养等意见记入笔录,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判决子女归谁抚养。对一些拒不到庭,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又必须出庭的被告,可按照《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采取拘传方式强制其到庭。 5、妥善分割财产。由于被告不出庭,财产情况只能由原告陈述和举证,有的原告隐瞒,有的将共同财产列为个人财产,如果被告没有书面答辩意见,法官很难查明。因此,在财产分割时,法官必须认真地对证据进行甄别,尤其要认真审查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还应多做一些调查工作,尽力查明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从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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