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该案中,接受原告(女方)的委托,一是要解除婚姻关系,二是要为原告(女方)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在办案过程中的难点是一被告(男方)坚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二是原告(女方)当时没有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男孩李小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自二0一0年四月起每月给付李小某子女抚养费四百元(至李小某十八周岁止),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原告张某带走婚前财产海信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美菱洗衣机一台、万家乐热水器一台、步步高DVD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电脑一台及电脑桌一张、打印机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电饭锅一个、海尔电视一台、单人床一张;婚后共同财产有收录机一台归原告张某所有,红日燃气灶一台归被告李某所有;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被告李某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苏伟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军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