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 判决书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营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刘XX(又名刘XX),女,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东升镇福乐
审 判 长 吴 天 桥 人民陪审员 张 隆 建 人民陪审员 李 泽 平 二 0 0 七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春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判决当事人不准离婚在判决书上应如何表述通常有两种做法:其一,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二,是“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这两种表述虽然都会达到判决当事人不准离婚的目的,但是该两种表述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应慎重选择。 首先,两种表述所表达的文字意思不同。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文字上是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一种判定,是针对当事人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而言的。该诉讼请求可以是当事人要求解决婚姻关系、、等方面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是单指解决婚姻关系方面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在文字上则是对由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现存的婚姻关系能否得以解除的一种判定,其表述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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