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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补发离婚证程序不合法

时间:2012-02-23 15:31来源: 作者: 点击:
近日, 湖南 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的行政纠纷案件,判决撤销了被告醴陵市民政局2007年11月8日为第三人谭某补办的株醴补离字010700016号 离婚证 ,驳回了原告胡某要求被告醴陵市民政局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近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的行政纠纷案件,判决撤销了被告醴陵市民政局2007年11月8日为第三人谭某补办的株醴补离字010700016号离婚证,驳回了原告胡某要求被告醴陵市民政局赔偿精神

  近日,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的行政纠纷案件,判决撤销了被告醴陵市民政局2007年11月8日为第三人谭某补办的株醴补离字010700016号,驳回了原告胡某要求被告醴陵市民政局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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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

  

 

  案例

  2007年11月8日,第三人谭某持离婚申请书复印件到被告醴陵市民政局申请补发离婚证。该申请书系第三人到攸县民政局复印,不是原件。被告醴陵市民政局未进行核实、查证,仅依据第三人谭小飞的申请,即为其颁发了株醴补离字010700016号离婚证。原告胡某以在与第三人并未离婚的情况下、被告向第三人补发离婚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补发的离婚证,并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醴陵市民政局虽具有补办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但第三人谭某仅向被告提供了在攸县皇图岭镇民政办复印而来的离婚登记申请书,被告未主动向原办理登记机关发函,调查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亦未核查婚姻当事人离婚申请书的真实性,就直接为第三人办理补领手续,系程序不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补发的离婚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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