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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时间:2012-02-23 16:02来源: 作者: 点击:
婚姻期间,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推荐阅读: 婚姻法 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我国《婚姻法》
婚姻期间,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一方实施以

  婚姻期间,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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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

  1、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在实际的认定中,对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的认定也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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