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几年甚至十多年夫妻,再去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这种情况要多于婚前财产公证。究其原因,是夫妻双方或单方出了“花头”。为保证“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于是约定协议做财产公证,而多半是财产少的一方为争取财产提出公证。 比如,一个投资办企业的老板,有了相好,把老婆扔在一边,经常不回家。老婆心里有气,尽管也出“花头”,可就是不离婚;因为财产都在老公名下,于是提出财产公证,我的是我的,你的也要是我的。老公明知理亏,也不计较,对老婆说,只要侬勿吵,房子、车子、存折统统归侬。老婆拿到这份公证书,心里踏实了。 此外,涉外婚姻的婚前财产公证也偶有所见,这就不值得议论了,但也属于特殊状态下的婚姻关系。 如此种种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公证,折射出不少社会现象,孰是孰非,难下定论。说社会进步也好,说法制观念增强也罢,说迫不得已也可,说是一种需要也无妨,总之,公证处大门开着,来者不拒。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婚姻法首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