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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后数年无纠纷 再起波澜可以析产

时间:2012-12-25 06:0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王老汉已过古稀之年,应该是与儿女们尽享天伦之乐的好时光,但近来却闷闷不乐,满面愁容。原来,王老汉的独子王先生三年前因病去世了,在遭受老年丧子的打击后

    

王老汉已过古稀之年,应该是与儿女们尽享天伦之乐的好时光,但近来却闷闷不乐,满面愁容。原来,王老汉的独子王先生三年前因病去世了,在遭受老年丧子的打击后,一直在老家与儿媳共同生活。不知儿媳从哪里得到的消息说儿媳对自己没有赡养义务,她便告诉王老汉自己不再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还要求王老汉搬到老汉女儿家去,由女儿赡养。王老汉争辩说房子是祖上留的,自己可以住。儿媳却说,她已经咨询过律师了,赡养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现在已经三年多了,王老汉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利。面对自己可能被赶出的困境,王老汉一时也说不出什么来,但他总觉得,法律不会如此不公。于是,在女儿的帮助下,王老汉找到了李律师,请求用法律解答心中的疑惑。

  律师耐心地听完老人陈述后,对他的问题进行了如下解答:

  首先,由儿子对老人进行赡养,而女儿因得不到老人遗产而在出嫁后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农村里的习俗,并不是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儿子和女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都有赡养义务,也都有继承的权利。所以儿媳对公婆的确没有赡养义务。

  其次,即使儿媳对老人没有赡养义务,但是儿媳也不能把老人扫地出门。因为先前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王老汉儿子去世时已经发生了继承关系,即该房屋的一半属于王老汉儿媳,而另一半却由王老汉和儿媳以及孙子共同继承。三年以来,大家生活在一起相安无事,证明继承关系顺利,王老汉已经对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进行了继承。如果儿媳主张全部房屋所有权,则王老汉可以起诉儿媳,与之析产。

  总之,虽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在法定继承发生后,儿媳不能以当初公婆未因继承而起诉便丧失诉讼时效,即公婆有权继续在其继承的房产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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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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