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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的新难题研究(2)

时间:2012-02-24 13:58来源: 作者: 点击: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照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何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如夫妻一方在运输经营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为第三人担保所负的债务等,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当事人未约定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如何强制执行该笔债务。这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2、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虽然《婚姻法》第41条中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却并未明确夫妻的清偿责任如何,况且它只针对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并未提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清偿作何处理,特别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共同债务时,应如何解决。同时,对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协议,以及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作出判决的效力能否及于债权人,法律也未做出明确规定。容易使当事人据此阻却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所以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夫妻关系解除以后,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同时,夫妻时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协议及法院对夫妻承担共同债务所作的法律文书仅对夫妻双方有效,效力不及于债权人。即债权人有在债务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夫妻关系解除以后,向债务人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完全债权的权利。当然,其任一方可在清偿后凭债务分担协议或法院法律文书及清偿证明向另一方主张债权,进行追偿。这是实现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保障。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

  为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夫妻双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权益,并防止夫妻间订立不公平财产协议以及利用约定财产制度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涉及对内和对外两个大的方面。对内效力主要指该契约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是不是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上面的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对第三人有约束力。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但是,由于缺乏一系列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针对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加以完善。

  1、《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成立的条件。

  (1)约定成立的时间条件。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而且,婚前约定的,婚姻成立时生效;婚后约定的,协议达成时即生效。

  (2)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夫妻的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必须是书面形式;夫妻的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必须是由本人签订,并且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恶意逃避夫妻个人债务、共同债务或规避法律,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为无效约定,应视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2、明确约定的确认程序。夫妻的财产约定不论是夫妻婚前财产约定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都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公证书及财产协议和清单,进行登记备案;夫妻以上的财产协议和清单可以公开,第三人可履行一定手续后查看。这样一来,夫妻的财产约定就取得了公示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3、约定的变更与撤销。既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就是双方的合意行为,当然也就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夫妻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到原公证机关进行再次公证,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违反上述规定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的,视为没有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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