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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2)

时间:2012-02-24 13:58来源: 作者: 点击: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及其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与进步 我国 其次,修正案而将最高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及其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与进步 我国

  其次,修正案而将最高法1993年11月3日《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后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房屋所有权转制规定引入进修正案,但明显是个缺陷。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规定,显然没有立法根据。其一是设置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对没有约定放弃的,就没有理由强制将所有权人的个人婚前财产转制为共有财产;其二是所有权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强制转移婚前财产没有根据;其三是个人婚前所有财产与婚后共有财产应分别对待,才能体现夫妻财产制的公平原则。也才能鼓励、提倡婚姻的双方以劳动创造财富及积累婚后财产。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经双方改建、扩大的,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时,应首先排除原有房屋部分(或价值)后,再分割夫妻双方改建、扩大的部分。

  对此需解释的是,法律并不反对保护弱者,但维护弱者利益必须合法。对妇女的保护可以从其他方面给以保护,例如通过救济、补助方式,还可以通过立法裁判房屋居住权或使用权,给无经济能力、无房居住的妇女。保护弱者的权益。其次,由于我国传统的习惯,男女结婚时通常是男方购置、准备住房和大件生活、消费用品,女方一般购买、准备床上用品等,显然女方财产属于易消耗的财产,因此,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考虑这一特征给以补偿,以示财产分割公平。

  此外,人们结婚时,也可预先对房屋等重大生产资料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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