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款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冼某,男。 被告:梁某,女。 原告冼某与被告梁某于1990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1年1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双方婚后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的感情较好,近年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较大限制,虽然“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特殊而又常见的财产形式未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提及,但从该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来看,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思想,而“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正是由于其特殊性而与一定的人身密切相关。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临危机,因此“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应归其本人所有“一样,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买断工龄款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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