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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的处理(附案例)(2)

时间:2012-02-24 13:43来源: 作者: 点击:
婚前财产 的处理(附案例)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 本案中王男的房产为199
婚前财产 的处理(附案例)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

  本案中王男的房产为1999年购买即婚前购买,因此该房应属于王男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王、童二人在结婚前曾经口头约定该房在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既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也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一旦双方在离婚时发生了争议,童女很难证明双方协议的真实性,因而法院只能确认该房产的产权人是王男。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童女在婚前对该房产的投资款也属于童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王男在自己无力支付房款后,为减轻负担追求童女,并以变更该房产为共同所有为由,让童女帮其支付部分第三成首期款和房屋装修费用,而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于童女的投入却只字不提,且试图否定该笔款项的存在,显然王男侵犯了童女的婚前财产权。一审法院以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不予审理,忽略了童女对该房的投资基于两人结婚的事实。正因为存在结婚和离婚两个法律事件,童女才会对王男的房产进行投资,那么在离婚时,童女当然有权要求王男归还其投资款项。再审法院判决王男返还童女的投资款,维护童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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