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的物质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一般国人来说其重要性自不言喻,房产已成为公民的主要财富载体。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的住房已成为当事人力争取得的焦点。如何有针对性地依法采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我们认为根据公平原则以及等额互溢理论对增值部分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计算出增值率后按比例分配是公允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草案中这样规定是合理的。 三、如果离婚后没有房产居住,怎么解决。 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怎么办?应该来讲,这种情况在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例如我们讲的第一种情况就是。这时可考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在实践中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法院会考虑适当要求一方给对方部分困难补助,当然数额是有限的,目的是只对一方暂时无法居住的情况进行适当解决。 以上是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的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常识,感谢您的访问,更多相关常识,请点击:。有其他离婚纠纷,请咨询专业离婚律师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共2页: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