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该如何举证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
四、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的建议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不能属于客观不能,受其认识能力及举证能力的限制,在涉及婚外同居的案件中,无过错方举证还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因此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及举证难易程度,对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适当倾斜,具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这些规定无疑是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主体的一种特殊援助。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知道案件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调查取证。 二、建立证人出庭保障机制,鼓励证人出庭建立制约机制,强制证人出庭。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对此法律无任何强制性规定,造成了证人出庭率低、是否出庭随意性大的现状。 笔者认为在涉及此类的案件,一方面当事人要积极举证,在合法的前提下运用多种手段取证,另一方面可以针对实践中确实存在的举证难现象采取一些保障措施,以使法律规定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真正落实。当然这是笔者的一家之言,不足之初愿与各位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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