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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时间:2012-02-23 15:19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文介绍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提请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推荐阅读: 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离婚损害赔偿 诉讼证据收集办法 1、承担损害赔偿之过错
  本文介绍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提请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本文介绍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提请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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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担损害赔偿之过错的情形。

  根据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

  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①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离婚,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②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离婚后又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④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承担责任的内容。

  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诉讼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提请:

  (1)条件。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责任主体。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3)程序。《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①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诉讼离婚的被告,其对于婚姻的解除是没有过错的,相反蔡某与她人同居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所以其可以在诉讼中向蔡某提出损害赔偿。选项A是正确的。

  [注意]损害赔偿的范围。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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