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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怎样办理涉及港澳离婚案件,分为资源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以下详细介绍办理涉港澳资源离婚的资料,流程以及诉讼离婚的办理流程和管辖规定,并提供涉港澳离婚的相关规定。
2、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港澳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在大陆无住所的港澳台湾地区当事人从港澳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当经港澳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3、港澳台湾地区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对大陆地区法院一般不具有预决的效力。但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认可的港澳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需举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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