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一鸣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婚姻也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国情、经历、教育状
三、结语 本文透过一起普通的涉外离婚案件,分析了新加坡的离婚法律制度,并比较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制度。应该说两国的离婚制度各有千秋。例如,新加坡法律注重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主导地位,我国则注重夫妻双方的协议及非诉的程序。因此,如果是我国公民与新加坡公民自愿离婚的,那么通过我国的非诉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显然比在新加坡提出离婚诉讼要方面快捷,而且低成本。又如,新加坡和我国对于夫妻财产的界定不完全一致,因此,假如离婚诉讼中的一方不希望自己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被分割,那么他(她)就应该选择新加坡的法院起诉,从而适用新加坡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对于涉及两国公民的离婚纠纷而言,当事人应通过对两国制度的比较,通过对法院地的选择,从而选择适用最能保护己方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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