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美籍华人Judy女士; 被告:美籍华人的Michael先生 原告因申请中国上海静安人民法院执行其与被告在美国法院的判决,于2008年**月**日向上海静安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月**
相关法律解释 一是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在我国的执行力;二是我国婚姻法财产分配规则。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是个很敏感、很复杂的问题,它是民事司法协助中的难点。国家间的民事司法协助是否牢靠、是否有效益,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是关键。从理论上讲,国家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本身就是一个挑战,因此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另一国法院就某些涉外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而一国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产生法律效力,它本身没有域外效力。只有在判决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时,该判决才有可能在承认的国家具有法律效力。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承认另一国家法院的判决呢?目前的法律理论还没有令人信服地解释清楚这一问题,所幸的是国家间因现实的需要确认这样“行为”了。人们的观念对于已出现的事实予以了有条件的认同,这就是目前的理论状态。单纯从“条件论”去分析,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既有区别又联系的两个问题。承认外国判决就是表示允许该外国判决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效力。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后果就是根据外国法院判决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向承认判决的国家的法院起诉,承认判决的国家法院将不再受理。具体到本案,照着一审的结果来看,本案中对财产部分进行重新审理。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强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当事人不愿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家法院根据本国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条件。但是,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不等于要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比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要严一些。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可分两种: 一种是须执行的承认。例如给付金钱之诉,违反合同、赔偿损失等等。另一种是不须执行的承认。例如人的身份、婚姻等案件。(本案是涉及离婚纠纷内的财产分割,介于两者之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院终审判决,已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判决才可对外申请承认和执行,其前提条件还包括被执行人或者财产已不在我国领域内,完全有在国外执行的必要,才可请求外国有关法院承认和执行。而请求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一是直接申请,一是先申请到我国人民法院,尔后由人民法院依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向外国法院正式发出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人民法院在接到请求书后,要对请求事项和有关文件和问题进行认真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上述条款包含的具体要求是,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由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外国法院出面请求的,应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请求书和有关文书以及符合有关条约或协定的材料。我国法院在接到申请或请求之后,应及时立案,同时要根据我国法律或者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并不针对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程序适用问题,只是审查该判决是否符合我国规定的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学理上叫形式上的审查。按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国法院将不予承认和执行: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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