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2条之所以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的根本原因在于: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起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案件,而各地法院在认定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未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2条前半部分的第一层含义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外同居持否定立场,但随后的第二层含义却又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外同居补偿的默认和维护。这里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这种对履行补偿的默认和维护包含着对合法婚姻配偶财产权的侵犯。众所周知,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中国人的传统,至今也是占据主流的婚姻财产制度。从性质上讲,这种共同财产制属于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在此情形下,认可一方配偶对婚外同居补偿的有效,就意味着认可对另一方配偶共同财产权的侵犯。而其所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则是,前后两层含义在道德上的分裂。我们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是想在夫妻、配偶、同居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但值得注意的是,其间配偶一方存在着故意的情形,作为与配偶同居的第三人也存在故意与善意之分,如果将利益的平衡建立在不分过错与善恶的基础上,这样的利益平衡很有可能就是一种错误。 将自然债务的原理适用于婚外同居补偿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司法中的棘手难题所作的一种尝试,但此举很有可能招致非议和败笔。除了上述的分析外,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自然债务应该是建立在道德统一的基础之上,它应该是依一般观念认为应予偿付的道德上的义务,而这恰恰是婚外同居所不具备的。以今日中国的情形而言,对婚外同居予以否定而不是姑息、迁就和默认才是合乎民意人心的。婚姻与家庭自古以来就是为中国人所珍视的价值,今天我们也看不出有否定它的必要,因此,作为一种导向,维护婚姻和家庭的存在与稳定仍然应该是司法解释需要尊重的价值,就此而言,制定者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2条是需要持谨慎态度的,因为它在悄然制定和改变规则。 注释: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4页。 [2]同上注。 [3]参见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 [4]转引自王明锁、魏磊杰:《论自然债务》,《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5]同前注[3]。 [6]同前注[4],王明锁、魏磊杰文。 [7]同上注。 [8]2000年4月,“为配合婚姻法修订工作,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婚姻法》修订民众意愿调查。此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按不同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环境、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确定样本在各类地区的分配数量,以此对全国(港澳台除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按农村卷和城市卷分卷等量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分为:公众对现行《婚姻法》的了解及修改意愿、结婚、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和亲属共六个部分。参加调查的群众中,女性占51.9%,男性占48.1%,平均年龄42岁,已婚者占87.1%,因各种原因单身者占12.9%。”参见王胜明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 《法学》2010年第1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