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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间能否解除同居关系

时间:2012-02-24 13:21来源: 作者: 点击:
女方同居期间怀孕,男方可以要求 解除同居 关系。因为《 婚姻法 》关于对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之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其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 婚姻关系 。同居期间怀孕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男方诉到法院要求
女方同居期间怀孕,甲男可以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因为《婚姻法》关于对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之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其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怀孕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男

  女方同居期间怀孕,男方可以要求关系。因为《》关于对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之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其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同居期间怀孕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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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三、关于女方在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限制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二十七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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