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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2)

时间:2012-02-24 13:16来源: 作者: 点击: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

  2、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综上所述,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不要指望法律会给出一个“1+1=2”的答案,对于纷繁复杂的两性关系、、财产关系,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谋求一个在公平、公正和正义下的综合评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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