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 关于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同居纠纷) 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
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种赔偿方式,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加害者的一种惩罚,同时也是对被害者的一种慰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从本案的情况看,因为是双方的责任,同居中的男方是加害方,男方的过错并不是主观所期待的,其主观恶意并不明确,只能算是一种过失。另外,受害者本人在出现了这种情况下本来可以积极地采取措施,诸如,通过人工流产或者其它方式避免损失的扩大,但是女方并没有采取,因此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从这个情况看,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非法同居双方主观上都有错误,为什么法律还要对女方进行保护呢?其实,法律在这里保护的并不是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而是保护同居关系中产生的男女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同居对女方的人身权造成了伤害,因此男方对女方造成的这些人身伤害进行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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