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
(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A、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B、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构成破坏军婚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破坏军婚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破坏军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