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重婚罪的证据 重婚罪的概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实践中,结合事实婚姻,对以下两种情况,可认定为重婚罪: 一、结婚
尽管上面的证据是不充分的,但并不能说他们没有效力,证明不了他们重婚。上述的证据效力虽低,但对于受害者来说,取得已着实不容易,而且已形成非常完整的证据链条,其真实性更是不容质疑。 本人认为,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连性、充分性”三性原则,符合“三性”的证据起码可以在立案时候作为“初步证据”去认定重婚而给予立案,在审判过程中再实行实质审查,最终确定其是否构成重婚;其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机关在繁杂的事务中若能迅速配合受害去调查周围群众,那么出具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字眼的证据再也不是不可及的事;公安机关对于受害者的自诉,若能如其它刑事犯罪那样迅速出击,那更是受害者的福音。 也就是说,受害者积极配合,各部门互动迅速,才是有效制裁和打击重婚犯罪行为的唯一途径。对于重婚罪的取证,受害者及律师再也不会认为“取证之难,难于上青天”。 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相关的司法解释: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相关的法条:《刑法》第258条规定,对于重婚罪的刑罚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案为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要符合提起自诉的条件,否则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重婚罪的自诉人要提起自诉,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确实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可以包括: 一、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对方与他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 二、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上海法律网陈志群律师提示,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要达到一定时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这是很重要的。 在起诉重婚罪的诉讼中,搜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关系,而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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