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应具备的条件 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已达成协议的,在未出现变更抚养的法定情形及双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时,对方不同意时,一方的变更抚养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案例索
【评析】 本案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而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必须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才能得到支持。本案的原告虽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婚生女,在离婚后自己有尽到抚养婚生女的义务,但不能证明被告无力抚养或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而其婚生女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对出现应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在抚养条件未出现重大变化时,另一方不同意的,其诉求不能依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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