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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法律问题探讨(3)

时间:2012-02-23 15:04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探望纠纷与探望权制度的确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有增无减。随之而来,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纠纷多由以下原因引起:一是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 (四)适度运用强制措施
一、探望纠纷与探望权制度的确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有增无减。随之而来,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纠纷多由以下原因引起:一是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

  (四)适度运用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探望权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虽然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但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强制措施应该慎重、适度使用。强制措施如果运用不当,不仅可能无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有可能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也就是说,在执行过程中,应着重运用疏导教育、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罚款措施,对拘留及刑事处罚应慎用。

  (五)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可考虑把不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及确立侵害探望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或故意设置探望障碍,使探望权人探望不到子女,必然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理相符。同时,一方探望不到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身心的全面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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