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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探望权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

时间:2012-02-23 15:05来源: 作者: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对探望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 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对探望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

  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一些离婚的父母误以为子女随其共同生活,就应由其独享亲权,对方不再与子女有任何关系,从而拒绝对方探视子女,或者想方设法割断对方与子女的往来。有的离婚父母因一方有外遇而离婚,为了发泄私愤,而采取利用对探望权的行使来报复对方,以致子女受到身心健康的伤害。综上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审查好当事人申请探望权中止的理由,是符合法定理由还是属于其它目的。同时,进行法律宣传,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规定,如婚姻法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及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后,征求子女的意见,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申请探望权中止的诉求。

  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是否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应该征求子女的意见,当然,也不是说子女的意见是人民法院办案的唯一根据,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探望权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威胁或恐吓子女,导致子女无法对此问题作出真实意识的表示,影响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此,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的意思表示。作出合法的、合理的处理结果。

  五、制作探望权案件裁判文书应注意的事项

  关于探望权案件裁判方书的制作与其它案件没有原则性的差别,但制作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一)人民法院在制作离婚案件的调解或判决书时应将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作为一项主文列入文书中,同时也要在法律文书上写明有关探望权的规定,如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申请探望权中止的规定及四十八条关于拒不履行法院有关行使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制作当事人申请探望权中止的案件的调解或判决书时应将探望权人在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探望权的权利在法律文书上写明。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叶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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