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婚姻法 > 子女抚养 > 探望权 >

探望纠纷与探望权制度(2)

时间:2012-02-23 15:05来源: 作者: 点击:
探望纠纷与探望权制度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增加的一项新制度。对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应如何理解,实践中应如何运用,都应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就这一制度产生的 (三)关于祖父母、外
探望纠纷与探望权制度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增加的一项新制度。对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应如何理解,实践中应如何运用,都应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就这一制度产生的

  (三)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问题

  由于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原则上只能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也是如此规定。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作者认为应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感情需要给予必要的重视。首先,现行《婚姻法》规定祖孙之间为第二位的抚养(赡养)义务,《》也规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为代位继承人。如果相互间连接触交流的机会都没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有悖立法本意。其次,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如不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定的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良好的传统伦理与善良民俗不符。一些专家学者也考虑到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途径: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把同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作为确定孩子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的重要因素;2、在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时,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感情需要;3、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监护人的,或曾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加以保护。但是探望权也涉及到抚养方与子女的利益,行使不当往往会损及相关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婚姻法》为平衡两者的利益,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严格限制了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与程序条件。《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从主体及司法解释看,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只能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此作为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准的立法倾向。

  中止探望权对探望权人影响很大,也可能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立法及司法解释都规定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审理,查明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并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经消失,就应当允许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既然探望权的中止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确认的,那么探望权的恢复也应当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确认。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目前的情况,在确认当事人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以恢复当事人的探望权。

  四、探望权的执行问题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但是,因探望权纠纷的发生,多是由于夫妻在离异时就已矛盾重重,离异后无法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的探望问题而产生的。加上探望权主体、客体、内容及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探望权案件执行的难度比较大。也成为各地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民必须研究的新课题。笔者认为,执行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执行措施。

  (一)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1、执行案件立案把关难。当事人在探望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极其复杂,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可能全面涵盖,对哪些执行案件可以受理至少应有原则性的界定,否则,法官无所适从。

  2、被执行人协助义务界定难。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时子女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很难界定。

  3、当事人举证难。探望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一方说对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孰是孰非极难判断。法院也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

  4、强制执行难。法院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极具法律威慑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另外,每次探望时,法院也不可能都派人前往,当事人的探视权很难通过强制执行持续地得到保证。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