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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存在的误区及其对策(2)

时间:2012-02-23 15:08来源: 作者: 点击:
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是一次伤害,而在单亲家庭生活的这些未成年子女为抚养费纠纷打官司无疑就受到了第二次伤害。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2009年以来受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进
  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是一次伤害,而在单亲家庭生活的这些未成年子女为抚养费纠纷打官司无疑就受到了第二次伤害。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2009年以来受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一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错

  (三)对探视权与抚养权的关系进行释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纠纷与抚养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探望权受到妨碍并不能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四)对抚养费的内容进行释明。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一个综合确定的数额,不能将其单纯地理解为生活费。如果孩子发生了较大数额的医疗、教育费用,之前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教育费的,可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的或者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承诺在抚养费之外额外负担医疗、教育费的,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应予以允许。

  (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释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此,抚养费的内容并不包括抚养子女支付的所有费用,子女的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以双方现有的经济条件为限。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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