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中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抚养费包括
2、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少,随着子女成长、教育的需要和物价的上涨及社会的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抚养费数额明显不足,而对方经济收入增加又有给付能力; 3、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难于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的;以上三种情况应酌情判决支持增加抚养费数额。 4、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 5、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给付了全部抚养费,但子女在抚养期间死亡,要求对方返还剩余抚养费的,也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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