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盗窃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独自承担,原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原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刘某承担。其理由是:被告刘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盗窃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独自承担,原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应由刘某之父薛某承担。其理由是:刘某犯罪时即对原告财产实施侵权行为时,虽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刘某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不能视为其有经济能力,故其原监护人薛某应对刘某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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