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北英山县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两个月。 胡某,男,37岁,英山县杨柳湾镇人。 2004年6月24日,杨柳法庭受理原告余某、余某、周某诉被告胡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法庭干警向被告胡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
近日,湖北英山县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胡某两个月。 胡某,男,37岁,英山县杨柳湾镇人。 2004年6月24日,杨柳法庭受理原告余某、余某、周某诉被告胡某损害赔偿一案。法庭干警向被告胡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胡某所有的鄂AM0208号桑塔纳轿车予以扣押。因该车系事故车,尚在修理厂修理,故依法责令该车由被告胡某保管。2004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三原告、伤残补助费等各种损失32100元。 被告胡某达成协议后,不主动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竟擅自将刚修好的变卖外逃。后杨柳法庭干警多次登门做其妻的工作,她均不配合,且趁机外出不归。 英山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尊严。 2008年11月25日,英山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予以立案,并上网通缉,悬赏500元。 2009年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将胡某捉拿归案。8月9日—8月12日,英山县公安局、法院干警驱车杭州市,将嫌疑人胡某押解回英山县看守所。因此,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胡某受到了法律严厉制裁。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理赔 交通事故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