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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版本)

时间:2012-03-09 11:32来源: 作者: 点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版本)... 一、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版本)... 一、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

  责任强制责任限额(2008年版本)

  一、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

  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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