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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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3: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您可以在中寻找相关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