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实施中已经和必然会遇到如下问题 问题一:救助基金机构建立的法定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显然2006年7月1日应建立,但实际各地基本上全部都没有建立,似乎存在不作为之嫌? 问题二: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出台的法定期限 《条例》没有规定,从《条例》公布至今已经1年有余,仍未闻其详。 问题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额度 《条例》规定字面理解显然是追偿全部垫付资金,在肇事方全责情况下可行,如果责任分担,则该规定似乎具有局限性。 问题四:救助基金的来源 《条例》规定了原则,但诸如: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具体比例、罚款管理和其他资金的范围均存在明确的要求。 综上所述,立意、立法、实施、见效确需很长实践过程! (责任编辑:admin) |